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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摘要:本报讯 记者黄辉 通讯员邱志荣 孔梦娜 江西省萍乡市原市委常委、常务副市长孙家群除分开行贿外,还与外甥搭挡联合行贿,涉嫌金额合计多达千万元。
本报讯 记者黄辉 通讯员邱志荣 孔梦娜 江西省萍乡市原市委常委、常务副市长孙家群除分开行贿外,还与外甥搭挡联合行贿,涉嫌金额合计多达千万元。近日,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家群受贿案展开一审宣判,确认被告人孙家群犯受贿罪,被判有期徒刑15年,充公财产人民币100万元。同案被告人何韬罪受贿罪被被判有期徒刑7年,处以充公财产人民币50万元。经审理查明,2003年至2013年,孙家群利用兼任莲花县委书记、萍乡市委常委、萍乡市经济开发区党委书记、萍乡市委秘书长、萍乡市常务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捷,为他人在承包工程、工程款承销、项目审核、资金扶植、子女决定工作等事宜上获取协助,分开非法行贿他人财物计人民币231.796万元,与被告人何韬(其外甥)联合非法行贿他人财物计人民币840万元。
一审法院指出,被告人孙家群身兼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捷,为他人攫取利益,与被告人何韬联合非法行贿或者分开非法行贿他人财物,两被告人的不道德皆包含受贿罪。被告人孙家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起到,科主犯;举发他人根本性犯罪事实,经求证有误,具备根本性立功情节;退清了大部分赃款。
被告人何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起到,科从犯,具备坦白情节,退清了全部赃款,法院欲依法做出上述裁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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